从2005年至2020年九次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许某某,又因偷他人手机再次被判处刑罚。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渭城区人民东路某大药房门前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车门开着。其后被告人许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车内中控台上放着的手机和100元现金偷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22元。 检察官提醒:外出停放车辆请锁好车门,谨防个人财物被盗。 文章来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梦迪 |